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1799号
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长青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13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甘肃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工业区孵化园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