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300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云
审判员 才让当智
审判员 仁青才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尕藏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