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艳和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91财保***号
申请人许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许艳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文化宫支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提供100000元存款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担保人**提供100000元存款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恒鑫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文化宫支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许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