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0421831L,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3号院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马丁·**。
被执行人: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4405417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5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
申请执行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工业园区,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41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李建波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