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曼(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3号院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042183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67008U。 法定代表人:郎京京。 申请执行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42062.67元。 被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顺义区丽来花园二区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