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555号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3号院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区劳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2511号裁决书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3)京0115民初408号。后,**贸易公司亦因不服京开区劳裁委的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5民初4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高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