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1民初76号
原告:张彬,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市。
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与东环城路交汇安华美郡A座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幢0**A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吉林省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8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