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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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人民币48,780.58元至我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622.00元后,已将剩余款项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