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与***、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
负责人谷文南,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燕,系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黄日彬,男。
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加玄,男。
第三人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卓希,男。
原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烟草公司)与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第三人永兴县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对人民路A宗土地和沿江路B宗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时,最初所办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涉及地下车库建设项目,增建的地下车库对原规划设计进行了更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增建的地下车库车位进行分配,对此请求,本院予以释明,要求原告提交更改增建地下车库的建设规划许可,但原告一直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增建地下车库时变更了建设规划项目,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依该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免收退回原告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市公司永兴县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永斌
审 判 员  罗利桃
人民陪审员  曹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戴渝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