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永兴县教育局、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929号
原告:永兴县教育局,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步行一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卓希,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加玄,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张彦文,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兴县教育局与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张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兴县教育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兴县教育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县教育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利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