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247号
原告:**付,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街道**中路长沙市经济开发***商贸城20栋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步行一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诉被告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付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以被告向其承诺支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