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付与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民初1247号 原告:**付,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街道**中路长沙市经济开发***商贸城20栋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人民路步行一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诉被告湖南中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付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以被告向其承诺支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