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鲍某某与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3民初1508号 原告:鲍某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路步行一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男。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永兴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鲍某某以本案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