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7执634号
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327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2020)鲁1327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二、负担执行费。
三、被执行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7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朱磊联系电话:185××××1232
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