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49号
原告:***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朱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26755613。
法定代表人:刘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国,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184322F。
法定代表人:杨波,校长。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大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