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1民初260号

原告: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

被告:格尔木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金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3068.5元,由原告陕西天行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