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2165号
原告:*****办公用品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闽兴建材市场2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4MA0QQG75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欧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阳区福保街***社区金华路29号安骏达仓储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办公用品经销部诉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办公用品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办公用品经销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办公用品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