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陕西省榆林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海关东侧***城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