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122民初80号

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立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浩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蕾,总经理。

第三人: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朱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彬,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雄,广东锦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辉胜至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个人的原因,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5.02元,减半收取计7622.51元,由原告河南豫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潮鑫

人民陪审员  黄少英

人民陪审员  余炼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