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

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李坤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59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国土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妮
代理审判员  王颖
代理审判员  王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