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6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中兴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3922293G。
法定代表人:向航辉。
被执行人: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664025088。
法定代表人:李坤伟。
本院在执行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网络自主立案平台对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依据系本院(2021)渝0236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9510元及利息。经查,本案中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过程中列为被告,本院(2021)渝0236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确定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对重庆市宣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行使代为权,因未经另案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其向本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国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渝0236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对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记全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李美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山林
书 记 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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