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7250X。

法定代表人:张廷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03月23日出生,住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4868284C。

法定代表人:石辉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3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合同预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7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2017)渝0233执1276号案件执行到位20496.98元;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6940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共执行到位297436.98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公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执行经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33执恢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3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海波

审 判 员 袁金魁

审 判 员 何华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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