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2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302117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4868284C。
法定代表人:**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1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6989.5元、仲裁费41651.81元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向其送达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查明:
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X**、渝XXXX**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贰年,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且均系轮候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211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