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23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7250x。
被执行人:闫美宗,男性,汉族,1973年0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4868284C。
本院在执行重庆威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闫美宗、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闫美宗银行存款20496.98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233执12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