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财保181号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1号东楼4-19号。组织机构代码:MA3C31KF2。
法定代表人:邹晓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伊卫东,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孙士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焦文刚,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伊卫东、***、孙士刚、焦文刚名下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卫东、***、孙士刚、焦文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丛丛
书 记 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