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1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31KF24。
法定代表人:邹晓棠,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伊卫东,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麻少山,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孙士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尚欠申请执行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款项36936.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欠申请执行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款项36936.00元,于2022年3月15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的限制高消费及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四、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2920.00元、执行费2213.00元,由被执行人***、伊卫东、麻少山、孙士刚负担(已交纳);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