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20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
法定代表人:邹晓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麻少山,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孙士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焦文刚,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少山、孙士刚、焦文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2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淄博西城支行营业部账户23×××15CNY0人民币1541.62元,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棉花市支行账户62×××36人民币10143.6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旱码头支行账户62×××76人民币4017.1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62×××69人民币3032.95元,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麻少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账户62×××04人民币6137.82元,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孙士刚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62×××42人民币16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支行账户16×××25人民币12813.22元、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盛支行账户62×××20人民币3662.14元,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鲁C×××**长城牌汽车。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