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

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203号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组织机构代码:MA3C31KF2。
法定代表人:邹晓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麻少山,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孙士刚,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焦文刚,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淄博晟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少山、孙士刚、焦文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306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麻少山、孙士刚、焦文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麻少山、孙士刚、焦文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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