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846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