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50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东村新港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112622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7221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志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309元,合计2834元,由原告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