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34号翔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帅天泉。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5年8月中旬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专职监理业务员工作。2012年8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不退岗,仍然继续从事原来的监理业务员工作,一直工作至2020年5月21日才离开被告处,离开原因是受被告逼迫所致(在考勤机上抹掉原告,让办公室叶主任通知)。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监理业务员,在运用专业知识及多方面努力下,于2012年6月8日促成了被告成为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紫金(建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一期项目(A.B地块)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紫金(建邺)科创社区工程)的项目中标人,同年7月1日,促成被告与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监理合同约定的中标监理费为2092.33万元。按照公司业务人员工资的相关规定,该紫金(建邺)科创社区工程监理项目原告应当获得65万元的业绩提成,但被告仅在2014年1月底给原告发放了60%的提成款383780元,剩余的40%业绩提成始终没有发放。不仅如此,原告所促成的紫金(建邺)科创社区工程监理项目合同价为2092.33万元,按照公司对于业务人员的分级标准,监理合同价超过500万元(含)的情形下,该业务员就升级为一级业务总监,可享受一级业务总监的基本工资6500元每月。原告本应当享受四年的一级业务总监基本工资标准,但被告仅给予原告一年,次年就又依照普通业务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被告此举极其不公平、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原告应享受的权益。另外,公司规定监理合同额达到400万(含)以上即可享受年终奖48200元,同样的根据2092万元的合同金额,原告应当享受5个年终奖,但被告也只给予了一年的年终奖,此举对原告极其不公平、不合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业务提成款268265.6元、按照一级业务总监基本工资6500元∕月的标准补足12个月工资差额部分37800元、补足一年的年终奖金48200元,合计35426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结合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来看,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原告在本起诉讼前,未就其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宝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韩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