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

上诉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6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街5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男,汉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左锋,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虎踞南路34号翔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帅天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洁,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3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