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民催字第33号
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帅天泉,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南湖春晓支行出具的票号为1030327222259637、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金额为2万元、申请人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收款人为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陈 麒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