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

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民催字第33号
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帅天泉,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南湖春晓支行出具的票号为1030327222259637、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4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金额为2万元、申请人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收款人为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天京建筑工程监理事务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生奇
审 判 员  陈 麒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