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继业,***,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6812号
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9668U。
法定代表人:叶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继业,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楼XX。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继业、***、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后,由原告上海同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卜珺
人民陪审员王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