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上滩村。
法定代表人:李积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铎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巷45号2号楼3单元371室。
法定代表人:候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青海铎冠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6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刘海燕
审 判 员 吉素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