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飞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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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上滩村。

法定代表人:李积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店镇河滩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村民。

被执行人:钱珠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4日,浙江省诸暨市居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飞建材有限公司、***、钱珠华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飞建材有限公司、***、钱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转让费4000000元、利息78283.33元、案件受理费9856.5元,以上合计4088139.83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华飞建材有限公司、***、钱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刘树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