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6民初2183号
原告: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住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海西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学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司佩佩
书记员 阎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