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达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2675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人:***,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人:潘金英,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黄某1、黄某2。

申请人:黄某1,男,200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人:黄某2,女,201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人:黄某3,女,201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述六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雪娥,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鑫达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50NN3P,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金象街**世纪名苑****。

法定代表人:陈宇峰,经理。

原告**、***、潘金英、黄某1、黄某2、黄某3与被告福建鑫达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务集团涵江自来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述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鑫达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账户账号3505××××0659上的款项566022.82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六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鑫达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3505××××0659账户的存款566022.8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0元,由申请人**、***、潘金英、黄某1、黄某2、黄某3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姗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