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新永新石油设备经营部与江西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一初字第1711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新永新石油设备经营部,住址:吉安市吉州区,注册号:360802600063531。
经营人刘检林,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12,电话号码:136××37。
被告江西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萍乡市湘东区总工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曾凡萍。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新永新石油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新永新石油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世敏
审判员  王国勇
审判员  赖丽蔚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