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14民初13117号
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花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给付,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被告定作的货架构件交付完毕,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定作款9216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此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定作款9216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200元,不超过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1‰的标准,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定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1920个穿梭货架构件,单价240元/个,合同总金额4608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支付定金138240元;定作物自乙方起运之前,甲方需支付加工款230400元;定作物组装完毕60天内,甲方需支付加工款9216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任何一次的约定支付中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则乙方可以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每天计为合同总金额的1‰。如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则追究同等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给付原告定金138240元,后原告完成发货,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给付230400元。2015年12月8日,原告将被告定作的货架构件交付完毕,并经被告验收,但被告未能给付后续加工款9216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来院。
一、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定作款921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36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昆明信泰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花  雨
书记员 诸葛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