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77号
申请人:贵州天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H栋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华,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8层9室。
法定代表人:瞿义文。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天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26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天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26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