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特468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长镇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8层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Q1MW6D。
法定代表人:瞿义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1年12月17日经郑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伤赔偿155000.00元;
二、***不能再因此事向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贵州德亨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经郑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张显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万松
书 记 员 张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