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19号
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北胡同8号。
法定代表人:纪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再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