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4451号
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北胡同8号。
法定代表人:纪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雷洋。
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