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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1民终2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霍增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20米路北。
负责人:朱方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0-24号富城商场2排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路伟业大厦806房间。
法定代表人:霍增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三门峡福阳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上诉人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于凤鸣
审判员  宋跃武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