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平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莲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旺。
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7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春套、黄炳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及上诉人西平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平新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匡凯,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洋李昕中,被上诉人河南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套、黄炳华,被上诉人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张力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何关系;2、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多枚印章与其在相关部门备案章是否一致;3、基坑塌方后的加固部分是否仅限塌方所在位置;4、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载明,“施工组织欠佳、作业不规范、检测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与基坑塌方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施工组织方、作业方及检测方责任如何划分;上述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丁 辉
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