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赛北街6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38634338。
法定代表人:黄腾,经理。
第三人:汪永海,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永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荣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赛北街6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38634338。
法定代表人:黄腾,经理。
第三人:汪永海,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汪永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