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韩宗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娟,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单霞(系***妻子),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单霞,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7号院1号楼16层16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姣,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娟,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江初,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乾凯,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单霞,原审被告郑州伟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单霞均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9年7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应当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黄单霞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黄单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黄单霞负担321.5元,由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盛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凯
审判员 常 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蔡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