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茶法执字第5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
被执行人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文亦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贰拾叁万贰仟陆佰肆拾贰元整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胜文
审判员  王志剑
审判员  谭玉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