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5394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018号长沙钢丝厂有限公司大门左侧2号仓库。
经营者:李冬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文亦武。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对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柒诚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彭 星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