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66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洪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
被告易爱国,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居民。
被告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北街。
法定带代表人文亦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一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攸县丫江桥镇中学住所地:攸县丫江桥镇双江村。
法定带代表人:文江波。
委托代理人肖建发,系该学校教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易爱国、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丫江桥镇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易爱国、攸县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丫江桥镇中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 媚
审 判 员 蔡 武
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玲丽